的逻辑。这一次,甚至有更明确的规范,这往往有助于管理员和评估其决策的人员。 实际上,第 14,133/2021 号法律第 147 条确立了无效制度的基础,规定了在发现投标程序或合同执行中存在违规行为时必须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面对具体的违规情况,首先要采取的措施是寻求补救缺陷。上述规定非常明确地指出, “如果无法实现卫生条件”,则必须采取其他行动。 行政行为重组学说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尽管关于卫生类型和种类的学说潮流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但重要的是要理解卫生是为了纠正和克服作为追溯效应的无效性 [1]。这些都不是新鲜事,该学说以塞尔索·安东尼奥·班达拉·德梅洛为榜样,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在适当的情况下纠正可补救的违规行为v
是管理人的职责,而不是权力。 因此,知道在我们的制度中,法律需要表达显而易见的事实,第 14,133/2021 号法律第 147 条正是 法国电话号码表 这样做的:表达显而易见的事实。 关键在于,尽管行政原则有完整的解释(尽管显而易见),但实践却暴露了监管和司法机构对法律文本字面意义的过度重视以及发现违规行为的最终后果:无效宣告。 事实证明,如果不分析决策在具体世界中的影响,就不能孤立地评估任何不规则性,因为抽象的价值观需要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有些宣告无效的决定可能会带来比纠正缺陷和维持行为更大的总损失,这需要进行分析。 尽管 Lindb 已经有了。
这个系统,但第 14,133/2021 号法律试图明确,管理人还必须在其决定中评估无效声明的后果,首先寻求净化该行为,以便预期的结果目的就达到了。 因此,只有在确定无法提供卫生设施后,第 14,133/2021 号法律第 147 条才授权采取另外两项措施:中止合同的执行或宣布其无效。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满足一些分析要求。这些正是与结果主义相关的要求。 在不可能进行重组的情况下,管理人关于中止执行或宣布合同无效的决定必须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做出,并且必须对标准列出的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从这个意义上说,第14,133/2021号法律第147条提出。 |